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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伟、马友春等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周伟,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友春,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园**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洋,曾用名胡毅,绰号“刀哥”,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园**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贵军,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院**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玉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出生地四川省会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院**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洋、胡贵军、刘玉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洋、胡贵军、刘玉龙明知其所在的**公司制作的“环球国际”、“大西洋联合商品市场(又称太平洋国际商品市场)”、“中贸国际”、“亚太国际”等大宗软件系可以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非法软件,为了牟利,仍然将上述软件卖给安徽省的赵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同时进行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提供运维服务。赵某某、周某某等人将上述软件用于诈骗犯罪。截至案发,赵某某、周某某等人利用上述软件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00余万元。

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洋、胡贵军、刘玉龙于2019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友春、胡贵军等人的手机、电脑等物;2.书证: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卫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洋、胡贵军、刘玉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4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贵军、刘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洋、胡贵军、刘玉龙为他人提供非法软件用于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洋、胡贵军、刘玉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贵军、刘玉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伟、马友春、胡洋、胡贵军、刘玉龙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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