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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伟华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97号

被告人周伟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路**号**幢**室。被告人周伟华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6月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周伟华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伟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2月7日晚,被告人周伟华在丹阳市龙都宾馆8301房间内容留张某甲、吴某某、夏某某,采用烧烤坩埚、冰壶过滤、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被告人周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丹阳市龙都宾馆账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伟华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

2016年1月8日凌晨2时许,张某乙为向陈某甲(已判决)索要债务,带范某某、骆某某和袁某甲将陈某甲堵在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陈某甲为脱身,并准备可能和对方发生斗殴,遂邀约被告人周伟华和张某丙、陈某乙、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指使被告人周伟华驾车前来接他,并将张某丙等人接到**小区;张某丙又邀约张某丁、姜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陈某乙又邀约袁某乙、丁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被告人周伟华按陈某甲指使驾驶一辆奔驰轿车至丹阳市港汇广场接张某丙、陈某乙、何某某等人至**小区北区大门。张某丙、陈某乙、何某某等人携带事先准备的砍刀、钢管等器械和被告人周伟华进入小区,后张某丙、陈某乙、何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器械追击、殴打被害人范某某、骆某某和袁某甲,被告人周伟华上楼将陈某甲接下并驾车将其和张某丙、陈某乙等人带离现场。陈某乙、张某丙等人的持械追击、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范某某多处被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害人骆某某为躲避追砍而翻围墙逃离造成双脚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周伟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同案犯陈某乙、张某丙等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孔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骆某某、范某某、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伟华及同案犯陈某甲、张某丙、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华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伟华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伟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伟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伟华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伟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伟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周绪平

2019年1227

附:

    1.被告人周伟华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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