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伟民,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大厦**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连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伟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周伟民向刘某某贩卖了47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周伟民在连州市**镇**坡**大厦一楼向刘某某贩卖了45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周伟民向唐某某贩卖了4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周伟民先后向郑某某贩卖了500元、10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周伟民向郑某某贩卖了175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民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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