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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伟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50号

被告人周伟,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平房**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组**号。被告人周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伟,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今,被告人周伟隐瞒自己高中文化、无业的事实,以虚构的公务员身份,先后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或搭讪结识4名女性被害人并交往,与其中3名被害人发展成恋爱关系,并虚构各种理由,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6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至今,被告人周伟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范某甲后,隐瞒自己高中文化、无业、结婚的事实,谎称自己南京大学毕业且是公务员,骗范某甲与其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并先后虚构开车出车祸、父亲生病住院、帮范某甲父母农保转医保等理由,骗得范某甲及范某甲父母钱款共计12万余元。

2.2016年至今,被告人周伟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甲后,隐瞒自己高中文化、无业、结婚的事实,谎称自己南京大学毕业,在江苏省信访局工作,后谎称升任江苏省信访局副处长,骗张某甲与其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并先后虚构帮张某甲女儿找关系上北京东路小学、投资大蒜等理由,骗得张某甲钱款共计28万余元,虚构帮张某甲姐姐被害人张某乙的儿子办理转学的理由,骗得张某乙钱款5万元。

3.2018年至今,被告人周伟通过搭讪结识被害人曹某某后,隐瞒自己高中文化、无业、结婚的事实,谎称自己南京大学毕业,在江苏省信访局工作,骗曹某某与其谈恋爱,并先后虚构装修房屋无钱吃饭、到六合农场结账需要路费等事实,以借款为由,骗得曹某某钱款共计6500元,后于案发前归还3200元。

4.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周伟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后,隐瞒自己无业的事实,谎称自己是江苏省委办公厅秘书处秘书助理,骗王某某与其交往,并先后虚构投资大蒜、出差垫付差旅费、生病等理由,骗得王某某钱款共计177800元,后于案发前归还王某某钱款共计255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周伟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吕某某、范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范某甲、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伟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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