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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传文、赵兴明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传文,男,196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6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兴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3月4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1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因赵兴明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传文、赵兴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周传文、赵兴明在泸州市纳溪区胜利街农贸市场附近寻找对象实施扒窃,周传文、赵兴明发现一男子(身份未核实)正在对被害人汪某某实施扒窃,两人随即上前帮助该男子打掩护,该男子将汪某某背包中的钱包盗走后,分别分给周传文、赵兴明一人400元现金人民币。

2019年1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周传文、赵兴明在泸州市纳溪区胜利街农贸市场附近寻找对象实施扒窃。周传文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后向赵兴明使眼色,赵兴明通过撞击黄某某进行掩护,周传文趁机将黄某某背包中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人民现金人民币共计108.7元。黄某某在现场将赵兴明逮住,周传文将钱包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某某报案,民警将赵兴明抓获。

2020年6月18日9时许,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在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农贸市场将周传文抓获。被告人赵兴明、周传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情况说明、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图侦报告、前科情况说明、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传文、赵兴明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传文、赵兴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传文、赵兴明以非法占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传文、赵兴明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兴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传文、赵兴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传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赵兴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欣

检察官助理:彭民富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传文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兴明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8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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