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周作武,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作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作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郴州市北湖区**路**路路口附近,然后通过撬门方式从**餐厅进入北湖区人人乐超市一楼金六福尚美珠宝店内实施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周作武带着头套、手套,并从该店共盗窃黄金吊坠、耳饰、转运珠等黄金首饰以及十四只手表等物。周作武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将作案时穿着的外套、头套、手套等物品丢弃。经鉴定涉案物品290.51克金含量999%的金首饰、10.92克金含量750‰的金首饰、4块**牌手表、10块**牌手表,价值131688元。涉案财物均从被告人周作武处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周作武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物品照片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谭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作武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价格认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相关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作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作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16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作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周作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作武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少华
检察官助理:曾龙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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