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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佶诈骗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周佶,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佶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人周佶与被害人佘某某通过某游戏软件结识,周佶自称叶某某,谎称在重庆经营电竞酒店以获取佘某某的信任,同时邀请佘某某给其当游戏陪玩,承诺按月给佘某某支付工资。自2020年9月,周佶多次以佘某某的芝麻信用分不够不能给佘某某转工资到其账户,需要佘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提高其信用分为由,多次骗取佘某某的转款,至2020年10月佘某某给周佶共计转账人民币489391元,在诈骗过程中,周佶为取得佘某某信任,转账给佘某某人民币5333.4元。佘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484057.6元,周佶将该款用于住宿酒店等个人开销。

被告人周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佶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秋颖

                                               检察官助理 周小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佶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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