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周俊友,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4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201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俊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安达市公安局家属楼北三门商服乞讨之机,将被害人裴某某(女,53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VIVO牌Y9S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1508元)盗走;
2.2020年6月1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安达市兴安小区8号19号商服乞讨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甲(女,37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VIVO牌S1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1359元)盗走;
3.2020年6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安达七道街安居楼酸辣苕粉店乞讨之机,将被害人毛某某(男,28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华为牌MATE30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4020元)盗走;
4.2020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周俊友来到大庆市龙凤区老东北熟食店内,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郝某某(男,47岁)放在桌上的一部VIVO 牌Y83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559元)盗走;
5.2020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刘哥爆香猪手店乞讨之机,将被害人马某某(女,43岁)放在桌上的一部VIVO牌Y81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499元)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6.2020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萨路“成都麻辣烫”店内乞讨之机,将被害人曲某某(女,52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蓝色的OPPO牌R17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1299元)盗走;
7.2020年6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唯美康城小区“酒想见你”烧烤店乞讨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男,36岁)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牌9 PLUS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755元)盗走;
8.2020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学伟大街33号商服乞讨之机,将被害人张某甲(男,28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苹果X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3499元)盗走;
9.2020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市龙凤区“地炉筛网烤肉”店内乞讨之机,将被害人车某某(女,48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VIVO牌X20PLUS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838元)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10.2020年7月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市龙凤区秦川饭店乞讨之机,将被害人叶某某(女,34岁)放在桌上的一部VIVO牌X23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1286元)盗走;
11.2020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周俊友来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民街久乐购超市门口“月亮八珍”熟食店,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林某某(女,48岁)放在柜台上的一部OPPO牌A3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盗走;
12.2020年7月3日11时30分许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大厦楼下的美食乐面包店乞讨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女,24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VIVO牌X21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979元)盗走;
13.2020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市肇州县民主街麻辣小龙虾店内乞讨之机,将被害人白某某(男,32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未作价)盗走;
14.2020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周俊友来到大庆市肇州县北二道街领航造型店内,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乙(男,31岁)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美图牌M8S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688元)盗走;
15.2020年7月1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市肇州县“板凳面馆”乞讨之机,将被害人常某某(女,45岁)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牌A91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1460元)盗走;
16.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市肇州县昆仑润滑油商店乞讨之机,将被害人孙某某(男,56岁)放在桌上的一部华为牌畅想7PLUS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478元)盗走;
17. 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周俊友冒充乞丐,趁在大庆市肇州县“大成饲料屋”乞讨之机,将被害人李某乙(女,34岁)放在冰柜上的一部OPPO牌A11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878元)盗走;
18.2020年7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周俊友来到黑龙江省兰西县“多卖快餐灌灌面”店内,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杨某某(女,36岁)放在桌上的一部华为牌8X型号手机(价值人民币949元)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周俊友实施盗窃犯罪18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1534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俊友于2020年7月5日11时许,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景程小区西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3.证人崔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麻某某、张某丙、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裴某某、李某甲、毛某某、郝某某、马某某、曲某某、吴某某、张某甲、车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张某乙、常某某、孙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俊友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俊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昊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俊友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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