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俊,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7日被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俊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周俊携带尖刀尾随被害人丁某某进入大连市金州区**路**号5-1-1的养生馆,持刀威胁丁某某并划伤其双手,强行劫取丁某某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华为NAVO 2S手机1部。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伤情属轻微伤。经估价,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及作案凶器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俊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作案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俊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俊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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