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四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周俊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3********,汉族,职高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俊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周俊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俊良在溧阳市溧城镇吾悦首府小区(未交付)毛坯楼房内,采用螺丝刀拆卸等手段,盗窃电梯电脑板共计30块,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合计价值人民币88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俊良在吾悦首府1号楼和2号楼内,盗窃1号、2号、5号3部电梯控制箱内的电脑板共计5块,合计价值人民币18160元。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周俊良在吾悦首府11号楼内,盗窃22号电梯控制箱内的电脑板共计5块,合计价值人民币18160元。当日10时许,周俊良在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后携带一只黑色拎包通过消防通道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3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俊良在吾悦首府18号楼楼顶,盗窃分属于33号、34号、35号、36号4部电梯的4个机房内的电脑板共计20块,合计价值人民币51880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俊良准备发货寄往河北保定的德邦快递包裹中查获了33块电梯电脑板,并将周俊良抓获归案。同日晚,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储藏室内又查获20块电梯电脑板。经上海三菱电梯公司识别二维码身份,其中30块电脑板属于吾悦首府小区安装的电梯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周俊良日常穿着的白色卫衣、蓝色牛仔裤、耐克牌运动鞋、53块电梯电脑板等物证;
2.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俊良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俊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俊良现被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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