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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俊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32号

被告人周俊,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141983********,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北碚区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北碚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北碚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0日,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周俊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与黄某某约定,周俊以10000元1手50克的价格将4手冰毒贩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先通过微信分两次转帐10000元定金。12月27日3时许,周俊驾驶渝B1****号保时捷越野车在南岸区**路*甲小区车库接黄某某,二人在车上进行毒品交易,周俊通过黄某某的手机给自己转账30000元,并将事前准备好的3手毒品冰毒交给黄某某,并约定暂缺的1手冰毒在当天中午之后再补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3袋毒品冰毒后在*甲小区车库被抓获。同日17时许,周俊在南岸区*乙小区被抓获。民警从黄某某处查获138.96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某某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俊的辩解。

5.鉴定结论书三份。

6.现场捉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贩卖甲基笨丙胺,共计138.9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俊关押于北碚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十五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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