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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保全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周保全,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保全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毕节市金海湖办事处归化农贸市场搭乘被告人周保全的电动摩托车前往双山镇,途中,周保全获悉张某某是去双山找人解蛊,且从张某某的谈话中,发觉张某某精神有问题,便产生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假称自己能够帮张某某解蛊,哄骗张某某到双山镇中路村一山上,以为张某某解蛊为由,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张某某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发作期)、无性防卫能力。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DNA鉴定,在检材“张某某的内裤(带有月经血)”检出人性精斑,其上清溶液检出的人DNA与张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44×1015,其沉淀检出的人DNA与周保全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STR基因座上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17×102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查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保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疾病证明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指认、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保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保全明知被害人系精神不正常的妇女,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保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凤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物证内裤等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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