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周保,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00年,犯盗窃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犯盗窃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犯盗窃罪被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1月份某天2时许,被告人周保使用木楼梯攀爬进入双清区**路**村**栋**单元**何某甲家中,在何某甲家中盗窃4瓶酒及一袋米。
二、2020年1月份某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保踩着空调外机攀爬进入双清区**家属区刘某某家中,在刘某某家中盗窃一个长方形的女士小提包,将包中1000多元钱盗取之后便将包扔在楼下;
三、2020年7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保在双清区**路**中学对面巷子一老家属房的楼梯间盗窃一辆白色的新蕾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抓获经过、监控截图、现场照片、户籍资料;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何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保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保有盗窃前科、是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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