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周候相,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9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候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8时15分,被告人周候相在本市黄江镇裕元工业区领杰有限公司工厂门口路段,伸手进被害人许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一部苹果11手机(价值5683元人民币)。许某某感到口袋异动伸手进去抓住了周候相的手,并从周候相手里拿回手机。周候相松手并说“你的手机掉了”,跟着逃跑,逃跑至裕元工业区内精成二路处被许某某的男友王某某追上控制住扭送到裕元工业区警务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周候相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候相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候相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候相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候相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候相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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