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周倩倩(化名“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音乐会所营销经理,所在地同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垸。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倩倩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杨某甲、杨某乙(均另案处理)承租本市硚口区利济北路**大厦二楼的***音乐会所,先后派遣高某甲、杨某丙、胡某甲、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音乐会所,按照总部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原****KTV)的安排,管理和经营该音乐会所。***音乐会所按照总部规定,要求所有人必须按职位缴纳相应数额钱款入股该店参与分红,方能成为管理人员。被告人周倩倩按规定缴纳钱款,成为***音乐会所股东,占有股份并参与对店内非法获利收入的分红。
按照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原****KTV)要求,该店规定:客人预定包房的,当天在包房内消费达到人民币2000元,即可指定一名营销员提前下班,跟客人出台卖淫。客人未订预定包房的,可以直接在收银台缴纳人民币2200-2400元,直接指定一名营销员提前下班,跟客人出台卖淫。卖淫收入在该店收银台以特殊商品“皇冠100”和“皇冠500”的形式打单记账,并以40-45%左右的比例分配给营销员,以15%左右的比例分配给营销经理,剩余的卖淫收入系店内收入,进行统一分配。
2016年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音乐会所采取招聘、熟人推荐等方式雇佣数百名营销员,上述大部分营销员均被安排在**大厦四楼统一食宿,由营销经理分组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在该店内开展营利性陪侍活动或者由客人带出店面开展卖淫活动。2018年,被告人周倩倩系该店营销经理,负责管理营销员日常生活,协助高某甲等人组织营销员开展卖淫活动。
201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音乐会所进行了检查。之后查获了该音乐会所卖淫营销员冉某某(化名“李某某”)等6人及嫖客陈某甲等5人。经司法审计,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11月13日,***音乐会所通过营销员出台卖淫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517,100元。被告人周倩倩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现金、账本、票据、电脑主机、手机照片;2.到(破)案经过、***股东人员名单、员工花名册、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许某某、冉某某、陈某甲、郭某某、唐某某、魏某某、王某乙、黄某某、陈某乙、白某某、杨某丁、方某某证言;4.同案犯高某某、杨某甲、胡某甲、郭某某、胡某乙、张某某、梅某某、曾某某、涂某某、陈某丁、蔡某某供述;5.被告人周倩倩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倩倩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倩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霞
检察官助理:谭玉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倩倩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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