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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健康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542号

被告人周健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涟源市**街**组。2011年12月5日因强奸罪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涟源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5日到2018年3月24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健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周健康在其家中容留黄某某、陈某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三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健康容留黄某某、陈某某在涟源市中山街兰溪桥居委会**号其家中卧室桌子上以挂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18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周健康容留黄某某、陈某某在涟源市中山街兰溪桥居委会**号其家中卧室桌子上以挂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18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周健康容留黄某某、陈某某在涟源市中山街兰溪桥居委会**号其家中卧室桌子上以挂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8年5月22日,涟源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周健康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记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健康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健康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健康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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