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周健强,男性,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居委**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健强涉嫌抢劫罪,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5月23日将本案报致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及被害人朱某某等人欲购买毒品氯胺酮,后张某甲联系“阿东”购买毒品。因“阿东”的手机号码已给赖某某(已起诉),赖某某找到被告人周健强,二人经商策决定在交易过程中抢劫张某甲等人购买毒品的资金。后周健强纠集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均已起诉),四人商量抢劫具体分工,准备作案工具,并决定由李某甲提供枪支。6月24日22时30分许,周健强驾驶李某乙的粤L296A8小汽车在惠东县**路口**加油站与张某甲、朱某某会合,后载张、朱二人抵达**镇**村与**村的村道附近。同时,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冒充贩毒人员驾驶黑色锐志小汽车前往上述地点与张某甲、朱某某进行交易。双方碰面后,李某甲手持散弹枪、李某乙手持棒球棍下车控制张某甲、朱某某二人,在抢劫过程中,因张某甲、朱某某反抗逃跑,李某甲开枪击中朱某某的后腰部,致朱某某当场死亡。后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周健强逃离现场。2018年4月19日,民警在惠东县**镇**居委**路**号将周健强抓获。经鉴定:死者朱某某符合生前受霰弹枪射击致右髂总动脉断裂,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健强无视国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威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健强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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