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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先进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周先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先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周先进在本市**镇**村**路**号,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217.21元)盗走。破案后,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二、2020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周先进在本市**镇**社区**街**号,将被害人曾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778.13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29日23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村**大道**号**房将被告人周先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先进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先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先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泽洲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先进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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