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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光富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光富,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原成都市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光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光富收取邓某某(已判决)所支付的13000元的毒资后,于5月14日中午将所贩卖的40余克冰毒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路边车上交给替邓某某前来代收毒品的詹某某(已判决)。

2、2019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周光富收取邓某某所支付的600元的毒资后,于当天中午将所贩卖的麻古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路边车上交给替邓某某前来代收毒品的詹某某。

3、2019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周光富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路边车上以詹某某代收的方式向邓某某以13400元的价格贩卖了47.745克冰毒。

4、2019年8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周光富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清平村6组12号路边车上向钟某某贩卖了200元的冰毒。

5、2019年9月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周光富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清平村6组12号路边车上向钟某某贩卖了100元的冰毒。

6、2019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光富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欲康街路边车上向宾某某贩卖了500元的冰毒。

7、2019年9月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周光富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清平村6组12号路边车上向钟某某贩卖了200元的冰毒。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20时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清平村16组1号被民警挡获,同时民警在其身上查获5包共计0.8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富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且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光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帆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光富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九册、光盘八张;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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