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周光情,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光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周光情与前妻即被害人汪某某在镇雄县**乡**村因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发生争吵,后周光情持刀杀汪某某腹部两刀。经诊断,汪某某创伤性胃破裂、腹直肌部分断裂、腹腔内出血、侧腰部肌肉部分断裂。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此次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光情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光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情持刀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光情自首、认罪认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光情六年零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光情现在镇雄县监管医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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