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385号
被告人周全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路**号。因盗窃于2007年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27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全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全进进入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社区**组团**栋**单元**室的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走一部苹果手机及一部vivo手机。经认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1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侦查报告、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盒照片、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戴某某、郭某某、梁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全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全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全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全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全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一 鸣
检察官助理:杨瑞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全进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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