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兴,*性,19**年**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路**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巷**单元**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兴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方**(已另案处理)冒充金阳建设集团拆迁办工作人员,谎称可以发包金阳世纪城二铺拆迁安置房项目土石方工程的事实,与被害人董**商议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骗取被害人董**工程保证金共计125万元。后方**为进一步骗取董**信任,于2013年年底指使被告人周兴冒充金阳建设集团董事长与董**见面,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兴以需缴纳项目工程保证金为由前后骗取被害人董**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面照及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方**、杨**、董**、高*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兴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附照片;
6.视听资料:被告人周兴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兴与方**(已另案处理)合谋后,冒充金阳建设集团董事长,并利用该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兴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光容
助理检察官:韩晨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兴现因取保候审,居住于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巷**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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