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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兴富、黄林华等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兴富,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林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室。2016年5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丹,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兴富、黄林华、姜丹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兴富、黄林华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充证据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周兴富、黄林华、姜丹、晏庆根(另案处理)在晏庆波(另案处理)的指使下,驾驶车辆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将藏有毒品的四箱水果拉回昆明市。2019年7月24日6时许,姜丹驾驶云D****轿车载着周兴富、黄林华行驶至云南省昆明市**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云D****轿车后备箱的四箱水果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2986.86克,平均含量为66.75%;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01.46克,平均含量为12.31%、11.80%;毒品海洛因净重1366.46克,平均含量为63.38%、65.14%。

被告人周兴富、黄林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2986.8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01.46克;毒品海洛因净重1366.46克;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呈贡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侦破经过、车辆活动轨迹卡口抓拍记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

3.证人证言: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兴富、黄林华、姜丹的现场盘问记录、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晏庆波、晏庆根、王买进的供述;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兴富、黄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兴富、黄林华、姜丹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兴富、黄林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亮亮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兴富、黄林华羁押于呈贡看守所;姜丹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3.电子卷宗光盘壹拾陆肆张。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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