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周兴才,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村**组。2002年2月27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兴才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周兴才在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村委**村**号家中卧室内,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周兴才持刀将黄某某杀害,致黄某某死亡。2018年10月4日周兴才将黄某某尸体用混凝土浇灌于家中牲口圈内。后经鉴定,黄某某系被锐器致右颈静脉破裂并右肺、肝脏破裂死亡。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周兴才主动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死亡证明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兴才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材料,黄某某、李某、李某某、刘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等;4.鉴定意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兴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兴才现羁押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_光盘十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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