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兴旺盗窃罪)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周兴旺,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村**组**村委**号。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兴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 

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周兴旺窜至吉首市医院门诊部大楼一楼取药窗口处,将在此取药的被害人何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现金900元扒走。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在吉首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被告人周兴旺的供述;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兴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兴旺扒窃他人现金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兴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兴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湫凤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