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周兵,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92********,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安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局依法执行。
彭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周兵、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彭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25日撤回对李某某的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26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兵在成都市温江区学府阳光小区2103号房间内,通过互联网发布“衡易资本”、“专业贷款找JuLn”等网络贷款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诱骗被害人添加其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号为好友,以办理网络贷款要验证、设置还款额度为由,诱骗被害人开通支付宝亲密付功能,后使用该功能将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转出后再转账至其银行卡,骗取406名受害人现金计人民币46573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兵利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且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 岩 柏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兵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张,光盘十四张;
3.涉案物品详见彭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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