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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兵、段冶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崇州市**镇**村**组。2012年2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崇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冶,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村**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号**栋**单元顶楼右边。2019年8月20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兵、段冶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周兵伙同段冶制造冰毒,由被告人周兵负责购买原材料和制造冰毒,被告人段冶负责开车并一同购买原材料。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兵和段冶一同驾车到成都双流区和石林等地化工店铺购买盐酸。2019年11月13日,二人一同到成都石林一化工市场购买红磷、碳粉和玻璃搅棒等原材料和工具。次日凌晨,二人到崇州市一树林内制造冰毒并“放烟”。2019年11月14日,二人将制造毒品的工具和半成品存放在崇州市**镇**村**组**号的出租房内,并对毒品半成品进行加工。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兵伙同段冶驾驶川A*****轿车前往都江堰市石羊镇,将制造成功的冰毒准备以18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唐某某(另案处理)贩卖100克冰毒,因唐某某资金不足,周兵先将50克冰毒交给唐某某,唐某某支付现金13800元给被告人周兵,被告人周兵将现金交给被告人段冶保管。之后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段冶转账剩余的4700元,双方约定周兵下次将剩下的50克冰毒交给唐某某。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周兵、段冶挡获,并于次日在都江堰市石羊镇将唐某某挡获,在其家中查获混装好的冰毒20袋,净重69克。民警在被告人周兵位于都江堰市**镇**号的出租房内查获疑似冰毒黄色液体净重130克和电陶炉一个;在崇州市**镇**村**组**号出租房内查获疑似冰毒绿色液体净重2314克,疑似冰毒褐色液体净重228克,疑似冰毒黄色液体净重2316克和大量制毒工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都江堰市**镇**号的出租房内查获疑似冰毒黄色液体和崇州市**镇**村**组**号出租房内查获的疑似冰毒黄色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唐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冰毒晶体经随机抽样15袋进行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都江堰市**镇**号的出租房内查获疑似冰毒黄色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从崇州市廖家镇龙岗村五组14号出租房内查获的疑似冰毒黄色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从唐某某处查获的冰毒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均高于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兵、段冶共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并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段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兵、段冶现均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四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二份。

4.换押证二份各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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