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补诉〔2020〕Z8号
被告人周某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以渝碚检刑诉〔2020〕Z508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周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渝碚检刑诉〔2020〕Z508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1时,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新村**号**卧室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涂某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的户口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周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渝碚检刑诉〔2020〕Z508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被强制隔离戒毒于嘉陵强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九十六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