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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兵集资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周兵,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随州市曾都区**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兵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2日、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3月份,被告人周兵在其经营的“**通讯器材经营部”安装了几台POS机,从事信用卡养卡、套现业务;因信用卡养卡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周兵便以做生意为名,承诺高利息为诱饵,大量向他人高息借款,拆东墙补西墙,以致债台高筑。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周兵以需要资金周转几天为由向杨某甲借款2万元(人民币,下同)。当日,杨某甲通过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向周兵转账2万元。2016年6月份,杨某甲多次要求周兵偿还借款未果。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周兵逃往外地。

2018年7月4日15时许,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关虎屯地铁站将被告人周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兵人员基本信息、抓获证明、报案材料、周兵与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欠条、借条、借据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周某某、汪某甲、李某乙、吴某甲、胡某某、刘某甲、孙某甲、黄某某、汪某乙、尹某某、钦某某、王某某、毛某某、杨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宋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熊某某、李某己、刘某乙、孙某乙、李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湖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被告人周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硕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兵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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