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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再生、柯明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周再生(曾用名周正毅),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柯明全,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再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柯明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周再生、柯明全及张某某(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陈某某丢失的身份证件、冒用其名义注册成立富顺县**纺织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冒用陈某某名义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和多张银行卡用于走账、办理三张手机卡供三人使用。为赚取开票差价,同时达到掩盖公司没有正常生产经营的目的,富顺县**公司首先让上游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抵扣。之后将公司领取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向下游企业进行虚开,并收取开票费用。为逃避打击,受票方通过对公账户进行资金走账,开票方收取开票点子费用后再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制造出双方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

2016年7月22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富顺县**公司让苏州**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纺织有限公司、温州**纺织有限公司、镇江**纺织有限公司、镇江**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市**纺织有限公司、昆山**纺织有限公司、昆山**纺织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票额:20373705.61元,税额:3454903.38元,价税合计:23828608.99元,**公司支付对方票面金额5%左右的开票费用,并将上述发票全部认证抵扣。

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公司向广安市**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南安市**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南安**服装有限公司、惠州**艺品有限公司、晋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服饰有限公司、晋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厦门**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份,票额:20688184.03元,税额:3502606.01元,价税合计:24190790.04元,**公司向受票企业收取票面金额6.5%左右的开票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查,除**公司向晋江**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其中3份发票(税额:50870.97元)被退回外,其余发票均被受票企业进行了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会计凭证、交易明细账本、**公司工商档案、税务登记信息、租赁合同、协查报告、**公司银行开户资料、**公司建设银行及自贡商业银行交易清单、陈某某银行开卡申请及交易记录、电费清单、通话记录、富顺县税务局情况报告、抵扣说明及票号附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司购销发票明细、手机截图、人口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陆某某、洪某某、邓某某、罗某某、龚某某等15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再生、柯明全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游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再生、柯明全被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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