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周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垫江县,住垫江县**镇**街**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但盛刚、被害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军独自驾驶渝GU****黑色哈弗越野车从垫江县**镇家中出发,前往丰都县兴龙镇周边乡村收购废旧手机。当日18时许,周军驾车从兴龙镇返回家中途经兴龙镇铺子村1组小地名“下水口”处时,见被害人周某某独自一人边看手机边在公路边行走。周军见该地地势偏僻,周边无人,遂产生抢走周某某手机的想法。随后,周军将车停靠在路边,下车尾随追上周某某,从背后抱住周某某肩膀,用手捂住周某某眼睛,箍住周某某头部,不准周某某回头,周某某挣扎、呼救,周军又用手捂住周某某嘴巴阻止其呼救,并用脚拷倒周某某,抢走周某某的手机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将所抢手机交给公安机关扣押。后公安机关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周军抢劫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57元。
被告人周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军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丰都**价认〔2020〕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汉
检察官助理:邓玉容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军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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