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周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军盗窃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周军伙同“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96号人人乐超市内盗走4罐雅培箐挚婴儿配方奶粉(未鉴定价格)。后将奶粉销赃,获款已耗用。被盗奶粉未追回。
2.2020年8月11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周军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96号人人乐超市内盗走2罐雅培箐挚婴儿配方奶粉(未鉴定价格)。后将奶粉销赃,获款已耗用。被盗奶粉未追回。
3.2020年8月20日12时56分许,被告人周军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96号人人乐超市内盗走4罐雅培箐挚婴儿配方奶粉(未鉴定价格)。后将奶粉销赃,获款已耗用。被盗奶粉未追回。
4.2020年10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周军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96号人人乐超市盗走2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经鉴定,两瓶白酒价值456元),后在逃离过程中被挡获。被盗白酒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玲
检察官助理 卢新国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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