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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军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周军,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军盗窃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周军伙同“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96号人人乐超市内盗走4罐雅培箐挚婴儿配方奶粉(未鉴定价格)。后将奶粉销赃,获款已耗用。被盗奶粉未追回。

2.2020年8月11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周军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96号人人乐超市内盗走2罐雅培箐挚婴儿配方奶粉(未鉴定价格)。后将奶粉销赃,获款已耗用。被盗奶粉未追回。

3.2020年8月20日12时56分许,被告人周军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96号人人乐超市内盗走4罐雅培箐挚婴儿配方奶粉(未鉴定价格)。后将奶粉销赃,获款已耗用。被盗奶粉未追回。

4.2020年10月1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周军在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二段96号人人乐超市盗走2瓶泸州老窖特曲白酒(经鉴定,两瓶白酒价值456元),后在逃离过程中被挡获。被盗白酒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玲

                                               检察官助理 卢新国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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