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军,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路**小区**室,被告人周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军为骗取他人钱财,在网上多次发布出售风幕柜的消息,并与被害人达成合意、收到被害人发送的货款后,周军与被害人失去联系,以此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1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 年7 月2 日,被告人周军在网上发布出售风幕柜信息,被害人宗某某在看到信息后,与周军联系商定以15000 元购买风幕柜,宗某某先后于2018 年7 月3 日、同月15 日两次通过微信各转账7500 元给周军,共计15000 元人民币,后与被害人失去联系。被害人宗某某在发现受骗后,2018年7月31日前往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找到被告人周军,周军于2018年8月31日退赃3000元,2019年1月4日退赃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8 年8 月28 日,被告人周军在网上发布出售风幕柜信息,被害人苏某某在看到信息后,与周军联系商定以9000元购买风幕柜。苏某某微信转账9000 元后,与周军失去联系。公安机关立案后,周军于2019年1月6日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8 年9月6 日,被告人周军在网上发布出售风幕柜信息,被害人李某某在看到信息后,与周军联系商定以10200元购买风幕柜。李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6日、9月28日、10月8日转账2500元、5000元、1679元,三次共计转账9170元给周军,被害人在转账后,与周军失去联系。公安机关立案后,周军于2019年1月3日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周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晓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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