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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军队抢劫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周军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河南省人,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军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军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军队伙同其同乡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范某某、周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天津市**医院建筑工地,进入工地活动房内对工地值班人员袁某某、穆某某进行殴打并捆绑控制,致使袁某某头部、右耳部受伤。期间,周某丁将袁某某所有的港利通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抢走并使用。后被告人周军队伙同上述人员使用上述作案工具将该工地内两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88000元)及5米电缆(价值人民币1960元)拆卸下来,运离现场。后石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变压器及电缆予以收购,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周军队及上述人员俵分挥霍。

案发后,经穆某某报警,被告人周军队于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穆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军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军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以暴力手段共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军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军队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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