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周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77********,汉族,专科文化,四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军借济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淤解压治疗血栓”项目为名,采取口述宣传、建微信群发送资料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夸大宣传疗效,并以分红返利、减免手术费为诱惑,鼓动和吸引王某甲、张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191名群众投资入股该项目特色专科门诊,共筹集资金人民币186.5万元。其中,除89.85万元被周军用于支付给**公司加盟商王某乙,32万余元用于分红返利外,其余64万余元均被周军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支付名下公司运营费用等。此外,周军还以分红返利为诱惑,吸引陈某某、侯某某投资其名下公司或3D手机实体店股权,共骗得股权投资款2.81万元。综上,周军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6.81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周军被警察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未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提取、勘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军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周军“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辉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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