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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冬冬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周冬冬,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被告人周冬冬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冬冬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冬冬至昆山市周市镇万达华府地下车库**车位处,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苏E8****车内的人民币2000元。涉案部分人民币1985元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周冬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周冬冬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冬冬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冬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冬冬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冬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冬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金林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冬冬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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