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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冬英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周冬英,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因吸毒,于2001年4月19日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赌博,于2004年3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治安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05年8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治安罚款1000元;因吸毒,于2007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6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冬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周冬英在南昌市西湖区**巷**药店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后民警当场抓获周冬英和邓某某,并在周冬英身上查获1袋甲基苯丙胺、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毒资500元。经称量,1袋甲基苯丙胺净重0.43克,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9克。经鉴定,查获的1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冬英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冬英一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5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周冬英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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