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住址同户籍地)。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周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于沛县沛城镇汤沐小区4号楼1单元,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王某某捷霸牌两轮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元。
2020年3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于沛县沛城镇康城小区东门,盗窃马某某长安铃木牌奥拓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共作案2起,合计价值人民币9020元。案发后部分财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助理检察员:王萌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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