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233号
被告人周凯,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2年9月18日因抢劫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月16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11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9月2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1月2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周凯来到肥东县**镇草坎小站塘王某乙家,将王某乙家门锁硬拽开,后打开屋内行李箱里的绣花包,将包内的一对黄金耳环和一个银戒指盗走,后在**镇**街以1120元的价格将一对黄金耳环卖出。经鉴定,该耳环在价格认证基准日的价格为1490元。
2.2020年6月,被告人周凯来到肥东县**镇草坎小站塘何某某家,从其家中盗窃一部vivo手机,因被害人记不清具体型号,也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故无法作出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线索征集、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甲、潘某甲、李某某、余某某、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凯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凯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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