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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凯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凯,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街**号。被告人周凯曾因赌博,于2011年5月11日被原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又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9年11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周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周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敏、被害人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凯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公务员刘某某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的事实,从被害人郑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0元,用于其个人使用。

被告人周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凯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凯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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