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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周凯,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凯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对被告人周凯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号的住处进行检查,查获枪状物2支、铅弹5791发等。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支枪状物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查获的铅弹中有5780发为气枪弹。

被告人周凯于2020年5月15日6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号其住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刘某某、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凯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利

检察官助理:魏玉凤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凯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待判决处理物品:刀片7个、手机1部、枪状物2支、铅弹5791发、弹轮2个、气筒1个、模具1个、橡胶块1个、扳手4个、冲针4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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