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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任某某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小名周小刚),男,1985年****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云南省**********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小名家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云南省**市**县南亚商场附近出租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任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熊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云C****号越野车在云南省威信县接到被告人周某、任某某。周某上车后悄悄将携带的毒品放在自己坐的副驾驶脚垫上,并安排任某某单独另行乘车先行前往四川省叙永县高速路口,负责沿路打探汇报路上检查情况。随后,任某某下车搭乘云C****号出租车在前探路,熊某某驾驶云C****越野车搭乘周某在后跟随,先后到达叙永县高速路口处汇合后,任某某坐回C****号越野车后排。熊某某驾驶该车往叙永县城区行驶,至叙永县中环路“九久按摩”转弯处时,周某先行下车联系买家,熊某某、任某某将车停放在“九久按摩”对面的马路上,其间,熊某某经任某某要求将周某放在云C****副驾驶室脚垫上的毒品递给任某某,任某某接过后直接放在了该车后排左侧车门的储物箱内, 随后二人在车内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民警又在叙永县西外街五龙宫处抓获周某。民警当场从云C****越野车后排左侧车门处查获上述毒品疑似物一块,经称量,净重292.349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任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强

 2020年827

附:

1.被告人周某、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拾肆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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