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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刚、李启才等人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周刚,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被告人周刚曾因犯犯持有假币罪,于1991年1月被蚌埠市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启才,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61955********,汉族,中专文化,亳州市**处退休职工,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街**幢**单元**室。被告人李启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红亮,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凌红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汉伍,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段汉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凌红亮、段汉伍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11月4日、2019年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事实

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周刚伙同郑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无资金、技术的情况下,在徐州市辖区,以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为幌子,以徐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公司)、徐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在江苏省沛县、徐州市铜山区租赁农用地,虚构项目投资,取得相关部门下达的准予项目备案。后被告人周刚等人,在未按照上述项目备案通知的要求办理规划、环保等手续的情况下,谎称上述项目备案通知即可作为政府许可的依据,在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承诺无需通过政府招投标、无需垫资等优惠条件做诱饵,骗取他人财物。

1.2012年4月份,被害人刘某甲以山东**集团总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问被骗取议标费人民币0.5万元、合同履行金人民币20万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20.5万元。

2.2012年8月,被害人顾某某以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间被骗取合同履行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3年1月,被害人陈某甲以海南**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间被骗取议标费人民币1万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6万元。

4.2013年4月至5月,被害人沈某某等人以杭州**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间被骗取议标费人民币1万元、合同履行金人民币30万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31万元。

5.2013年5月至6月,被害人魏某某以曲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间被骗取议标费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6万元。

6.2013年6月,被害人李某乙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间被骗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7.2013年6月至7月,被害人吉某某以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间被骗取议标费人民币5万元、合同履行金人民币20万元、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30万元。在被害人吉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垫资建设二栋钢结构大棚后,被告人周刚等人又以该工程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被害人吉某某工程款,给被害人吉某某造成重大损失。

8.2013年7月,被害人马某甲以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间被骗取合同履行金人民币30万元。

9.2014年2月,被害人田某某以天津**建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徐州**公司参与招投标,期间被骗取合同履行金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收据、发改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及同案犯郑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顾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周刚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事实

2017年2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周刚、凌红亮、李启才、段汉伍等人在宿州市埇桥区**仓库三楼、**花园三号楼,以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以建设**生态园工程为幌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及财物。其中:

1.2017年7月16日至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刚、凌红亮、李启才、段汉伍等人,对**水利水电建设南通有限公司的唐某某、刘某乙诈称,能使唐某某、刘某乙中标宿州市宿马园区**村**生态园工程,以该工程开工需要送礼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某、刘某乙现金及烟、茶叶等物品,合计人民币18.5万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李启才对沈阳**建设集团的陈某乙诈称,让陈某乙做**村**生态园大棚钢结构工程。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凌红亮、段汉伍等人骗取被害人陈某乙资料费人民币0.2万元、合同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同年8月份,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凌红亮、段汉伍等人对陈某乙诈称其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向被害人陈某乙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海之蓝酒4箱、大苏烟10条、硬中华烟10条、三星手机4部、华为手机2部,合计人民币12.75万元。经被害人陈某乙多次索要,犯罪嫌疑人周刚等人退回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8月,被告人李启才、周刚、段汉伍等人对浙江**有限公司的张某某诈称宿马工业园区**村有一个**生态园工程,尔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周刚、李启才、段汉伍等人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了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5万元的好处费、苹果8手机一部、软中华烟12条,合计人民币11.66万元。

4.2017年10月,被告人周刚、高某某(另案处理)对山东益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薛某某诈称,若承建**村**生态园大棚工程,需先交投标报名费人民币1万元、一个标段需交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周刚、高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与山东益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村**生态园的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薛某某报名费人民币1万元、两个标段的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周刚、高某某以要求被害人薛某某提供银行保函,并声称能帮其找人开具银行保函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2.5万元、软中华烟2条,合计人民币15.64万元。2018年3月底,高某某声称其被公司开除。被害人薛某某联系被告人周刚,遭其威胁。

5.2017年10月,被告人周刚、高某某对李某丙诈称,能帮助李某丙中标“宿州市**生态园钢构大棚项目”。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周刚、高某某以需要打点为由骗取李某丙打点费、好处费,计人民币15000元. 

6.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宿州市**花园3号楼和合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马某乙商谈**村**生态园大棚工程,被告人周刚、李启才等人让被害人马某乙、卢某某等人交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向被害人卢某某索要硬中华烟4条,黄山毛峰茶叶2斤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5.58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环保,政府不允许开工等虚假理由推拖,经被害人卢某某索要,被告人周刚、孙某某等人退回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7.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凌红亮等人对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周某乙声称,宿州市埇桥区西二卜**村有一个**生态园项目工程。尔后,双方多次磋商。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启才等人对被害人周某乙称,周某乙中标,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凌红亮和被害人周某乙在宿州市**花园**号楼办公室,签订**生态园项目的施工合同,称一个月后就能施工,骗取周某乙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2018年5月5日,被告人周刚、李启才等人又向被害人周某乙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苏烟6条、中华烟4条、碧螺春茶叶2盒,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微信交易记录、收据及户籍信息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王某某、陈某丙、纵某某、钱某某及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刘某乙、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凌红亮及段汉伍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凌红亮、段汉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刚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启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凌红亮、段汉伍诈骗数巨大,被告人周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启才、凌红亮、段汉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刚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启才、凌红亮、段汉伍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刚、李启才、凌红亮、段汉伍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计贰千玖佰壹拾贰页(附伍枚印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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