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9692号
被告人周刚,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村**号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刚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周刚手持菜刀、棍棒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海林网吧”,用菜刀敲击桌面威逼正在上网的被害人胡某某交出手机,胡某某被迫将其OPPO A5手机1部交给周刚。周刚通过该手机的微信将胡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8400元转至其游戏账户,其中人民币10000元因手机限额未成功转账。案发后,周刚向胡某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周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刚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28400元(其中10000元系未遂)及手机1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刚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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