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周利冰,曾用名周利宾,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总经理,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7********,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城市经理,住杭州市江干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利冰、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服”)为了融资,在杭州市西湖区注册成立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第二分公司”),经营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中心**号楼(**区)**室。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在未取得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与备案的情况下,被告人周利冰、朱某某各自负责管理销售团队,通过团队内业务员电话推广、微信朋友圈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司的 “活期通”、“月臻宝”、“叶问3”等理财产品,以年化收益率6%至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杭州第二分公司所吸收资金均转至上海**金服相关联账户。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周利冰在担任杭州第二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其负责管理的团队向出借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047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30110231.35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上海**金服城市经理期间,其负责管理的团队向出借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788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95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资金情况、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退赃情况、情况说明、劳动合同、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投资人信息登记表、身份信息、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收款确认函、担保承诺函、投资记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姚某某、诸某某、曾某某、钱某某、韩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周利冰、朱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计数据、工商资料、银行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冰、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利冰、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辽
检察官助理:邵 励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利冰(联系方式1588880****)、朱某某(联系方式1862685****)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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