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利洪,曾用名周新焕,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72********,蒙古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道**街坊**号楼**号,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2009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1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抓获后移交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并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利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在土默特左旗**镇**村十个全覆盖危房改造工程中,被告人周利洪利用同村村民赵某某的旧房作为申请危房改造材料提出虚假危房改造申请,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钱,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白庙子镇十个全覆盖危房改造个人档案等;
2、证人证言:赵某某、安某某、尹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周利洪讯问笔录;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利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利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被告人周利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利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慧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利洪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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