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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剑辉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剑辉,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 住广东省东莞市**镇一出租屋,因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剑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剑辉伙同周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刑)窜到被害人祝某某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洞村委会新塘村的家中,将被害人放置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398.4元、玉手镯一个、棕色钱包一个盗走。得手后,周某某在祝某某家门口被发现,后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洞村委会新塘村被害人祝某某家附近被人赃并获,并将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金人民币1398.4元、玉手镯一个、棕色钱包一个、菜刀一把、螺丝批一把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车辆转让协议书等书证;3.同案犯周某某、魏某某、证人黎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剑辉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剑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剑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剑辉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剑辉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光盘一册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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