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周加会,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1********,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省习水县**乡**村**组**号,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19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加会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周加会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火车站旱桥下其经营的洗浴店内,招揽刘某某嫖娼,与刘某某约定嫖资100元后,将卖淫女游某某介绍给刘某某,并容留刘某某、游某某在其经营的洗浴店内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周加会作案手机),接受证据清单、房产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2.证人刘某某、游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加会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周加会与嫖客刘某某及卖淫女游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及其三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周加会、游某某指认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加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加会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为卖淫者与嫖客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加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加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玲娟
助理检察员:张 欣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加会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