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勇、张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938号

被告人周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勇、张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7日至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勇、张某某、周某某及周某甲(另案处理)结伙为“高梁红”、“金典汇”、“少林寺”、“红太阳”、“欢乐汇”等微信网络牛牛赌博群,提供转手“发包费”服务,即从财务人员处接受“发包费”后再转给发包手,供赌客陈某甲、王某某、周某乙等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使用手机在上述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勇转手“发包费”共计6612510元。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转手“发包费”共计22552145元。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转手“发包费”共计10148894元。被告人周勇、周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

2019年夏天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周勇在江西省丰城市**镇**街**号楼**单元**室开设“托手”工作室,雇佣张某甲、丁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为“饿了么”、“拼多多”、“花花”、“凯旋门”等赌博群提供“托手”服务。被告人周勇非法获利约99700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余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梁某某、肖某某、钟某甲、钟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勇、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发包费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勇、张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勇、张某某、周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涛

检察官助理 朱汝默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勇、张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叁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