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周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勇至本市横店镇**村,溜门进入被害人厉某某户,窃得置于桌面价值人民币200元的OPPO手机1台。
2020年1月10日晚,民警在本市横店镇花厅一网吧抓获被告人周勇,并追回被盗手机。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勇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琤琤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勇现被羁押于本市看守所(132916******)。
2.检察内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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